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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幕墙施工有关问题的复函

类别:公司新闻日期:2011-03-21
南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洪建发[2007]108号 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建筑幕墙施工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各县区(含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筑施工企业:日前,我委就建筑幕墙施工是否需要领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已专题请示江西省建设厅。省建设厅非常重视,及时予以批复。现将省建设厅《关于建筑幕墙施工有关问题的复函》(赣建复[2007]1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领会。  南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二○○七年八月十六日 江 西省 建 设 厅 赣建复[2007]11号关于建筑幕墙施工有关问题的复函 南昌市建委:    你委《关于建筑幕墙施工是否需要领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请示》(洪建字[2007]3 5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一、建筑幕墙施工属于建筑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建筑外墙由结构墙体和外墙饰面两部分组成,结构墙体属建筑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外墙饰面属于建筑装饰装修分部工程。建筑幕墙属于建筑装饰装修分部工程,分为玻璃幕墙、金属幕墙、石材幕墙等,其施工均属建筑活动。二、从事建筑幕墙施工的企业,应当按照《建筑法》和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获取相应资质,方可从事建筑幕墙的施工。    三、从事建筑幕墙施工不需要领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施工单位购买的建筑材料,幕墙工程组成材料(如铝塑板、面板、玻璃、铝合金型材等)、构配件等产品,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一定要是合格产品,如发现购买的产品属不合格的产品,应向有关监管部门投诉。施工单位从事建筑幕墙的加工组装、安装等活动是房屋建筑的一部分,不是用于销售的产品,不属于《产品质量法》所定义的产品。因而,建筑幕墙施工活动不属于《产品质量法》所调整的对象。    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站要依法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凡是与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规定不一致的检测数据,一律不能作为质量监督的依据,并应对进入施工现场依规要进行二次检测的材料加强检测监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行政许可法》、《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加强竣工验收备案的监管,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依法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五、金属门窗工程、防腐保温工程、建筑防水工程施工等类似情况同样适用本复函。       特此函复。       江西省建设厅二00七年八月五日         主题词:建筑幕墙    生产许可证    复函                             抄送: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建设工程质监总站、                 省建设市场督查站                                           江西省建设厅办公室                    2007年8月5日印发                                               共印36份